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申报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副省级城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档案文献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国家档案局制定了《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申报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2025年11月13日
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申报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的申报和评选,促进中国档案文献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提升其国际知晓度和影响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规,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项目总方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档案文献遗产,是指反映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活动,具有重大和持久价值的各种载体和形式的文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等保管的金文、石刻、简牍、绢帛、纸质、照片、胶片及数字文献等。
第三条 国家档案局根据《世界记忆项目总方针》建立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作为世界记忆国家名录,收录具有国家意义乃至世界意义的档案文献遗产,并为申报世界记忆亚太地区名录和国际名录做储备。
鼓励和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建立省级档案文献遗产名录,形成与世界记忆国家名录、亚太地区名录、国际名录相衔接的四级名录体系。
第四条 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的申报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严格保护、传承发展、永续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档案文献遗产在传承历史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厚植文明基因、增强文化自信中的作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国家档案局负责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的组织申报、评审公布、监督指导和宣传推广等工作,统筹世界记忆亚太地区名录和国际名录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六条 国家档案局组建由档案学、历史学、文献学、图书馆学、文物与博物馆学、民族学等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参加的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国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评审。
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国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聘任和换届。
第七条 省级档案主管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部门、中央企业总部档案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申报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评选
第八条 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的申报评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双年度第一季度启动申报工作,单年度“6·9”国际档案日前后公布评选结果。
第九条 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形成及保管的档案文献均可以纳入申报范围。
申报的档案文献应当具有真实性、原始性、完整性、独特性和可利用性,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档案文献为原件,或者原件散失且不可复原但为最早或者最完整的档案文献复制件。
(二)档案文献内容和载体真实完整、主题突出、来源可靠、权属清晰、保管状况良好。
(三)档案文献历史文化价值突出,在形成时间、主题内容、地域人文特征、形式风格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
(四)档案文献有明确的起止日期,不再有新增文献。
(五)档案文献原则上可以开放利用。
第十条 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有申报意愿的档案文献保管者或者所有者作为申报主体,按国家档案局的申报通知要求填报申报书,真实、客观、准确地阐述申报档案文献的基本情况。第三方申报的,需征得保管者或者所有者同意。
(二)省级档案主管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部门、中央企业总部档案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所属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规范性初审,对有关内容进行核实后,择优确定推荐项目报国家档案局。省级档案主管部门最多可以推荐3个项目,其他单位可以推荐1个项目。
第十一条 相同主题或者类型的档案文献涉及多个保管者或者所有者的,鼓励相关各方进行联合申报。涉及联合申报的应当确定申报工作牵头单位,建立申报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归口的档案部门统一申报。相关档案部门可以在第十条规定的基础上额外推荐1个联合申报项目。
第十二条 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的评选程序如下:
(一)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国家咨询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提出建议入选名单。
(二)国家档案局召开局务会会议,审议确定入选名单。
第十三条 拟入选项目涉及国家领土主权、民族、宗教、外事等重大主题的,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入选名单通过国家档案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申报评选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使用、交换和保管申报档案文献的文本、档案数据、图像等资料。
第四章 保护利用与宣传推广
第十六条 档案文献遗产保管者或者所有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保护计划,完善保护措施,确保档案文献遗产的安全。
第十七条 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因保护不力导致出现严重损毁,或者经评估确认不再符合名录入选标准的档案文献,国家档案局决定予以除名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档案文献遗产保管者或者所有者应当加强对入选名录档案文献的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充分运用数字化等新技术手段和展览展示、学术研讨等方式,促进档案文献遗产的宣传推广,提高全社会对档案文献遗产重要性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第十九条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宣传推介活动,开展申报、抢救保护、开发利用、宣传推广工作的研讨和培训,提高档案文献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十条 对在档案文献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个人通过研究、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中国档案文献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章 推荐申报世界记忆名录
第二十二条 国家档案局委托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国家咨询委员会对列入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世界记忆名录备选项目库。申报世界记忆亚太地区名录和国际名录的档案文献遗产原则上应当从备选项目库中产生。
第二十三条 鼓励档案文献遗产保管者或者所有者开展跨国联合申报。
第二十四条 国家档案局依据有关规定,每两年通过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推荐3个项目申报世界记忆亚太地区名录,推荐2个项目申报世界记忆国际名录。跨国联合申报项目不限数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5-12-23
来源:中国档案报
藏公安网备:54010202000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