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大讲堂·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
《档案法》明确规定,档案保管期限的标准应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档案法实施条例》对档案保管期限的进行了细化规定。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需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
当单位内设机构或者工作职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调整后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同样需经重新审核同意后施行。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仅负责本单位内部的档案管理,还负责所属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的审核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定期对本单位保管的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进行鉴定。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作出标注。经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其销毁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按照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1、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2、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3、保管期限的划分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