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有哪些规定?
档案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相关知识和背景,并定期参加线上或线下档案业务培训,丰富档案知识,增强档案工作技能,更好的开展各项档案工作。小伙伴们,你们知道档案教育培训有哪些规定吗?
1.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为机关正式在编人员,且政治可靠、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胜任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机关工作,具备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相关知识背景,并定期参加业务培训。不具备前述知识背景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2.档案主管部门、机关单位对档案教育培训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规定,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档案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职责。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规定,机关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包括,负责组织档案业务交流和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开展档案宣传、教育活动。
3.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有什么规定?
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8年12月24日发布文件《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档案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确保其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
根据规定,档案专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或者经单位同意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具体要求包括:
初任培训:新上岗的档案专业人员需在上岗1年内参加初任培训,接受档案专业科目的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80学时。
学习纪律:档案专业人员需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激励机制:所在单位应建立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 实施机构和师资要求
为确保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规定明确了实施机构和师资的要求:
实施机构:国家档案局档案干部教育中心、省级档案干部培训机构是实施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力量。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与教学、科研等单位联合或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师资要求:继续教育机构应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设师资队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带头为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授课。
· 违规处理和监督检查
为保障规定的执行,规定了违规处理和监督检查机制。
违规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继续教育资格等。
监督检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档案专业人员所在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规定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