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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交流丨局馆分设条件下如何更好发挥档案馆的作用

时间:2024-10-29 来源:兰台之家

近年来,全国大部分省、市、县推行档案局、档案馆“局馆分设”机构改革,通过强化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行各业对档案重要性的的认识持续深化,档案工作的声音更加响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不断提升。但部分地方档案局、档案馆协同还不够紧密,机构改革后遇到的一些新困难、新问题亟需引起重视。

一是档案局力量相对较弱。“局馆分设”改革时大部分地方并没有将足够的档案专业人员转隶到档案局,甚至有的地方没有转隶一人,造成档案局档案专业力量“先天不足”。加之档案局挂牌在党委办公室,党办工作异常繁忙,很难抽出专门人员和精力来有效提高档案专业素质、做优档案工作,有的地方能保障正常工作运转已是不易。

二是档案馆开展工作大为受限。《档案法》《档案法实施条例》对档案馆的工作职能,更多定性为“做好本馆内部的工作”,简单地说主要是从事“收、整、管、用”等工作。与此同时,档案局作为档案工作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本地档案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档案馆走出去开展档案工作似乎“师出无名”,而档案局却像是在“包打天下”。

受上述新情况影响,有的地方档案工作中“有权的不会做或没空做”,而“会做的不好意思做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去做”,一定程度上影响档案事业发展。很多地方在档案执法方面流于形式,多年没有一个处罚案例;在档案指导方面力不从心,缺乏真正懂档案业务特别是一些档案工作细节、疑难杂症的能手;个别地方和单位档案工作长期“挂空挡”,长此以往将影响档案事业发展。

建议充分发挥档案馆专业优势,推动与档案局一道共同做好本地档案工作,形成1+1>2的效果。主要理由有:一是法律没有明令禁止。《档案法》《档案法实施条例》等虽然没有提出档案馆要监督指导相关单位的档案工作,但也没有明确反对或禁止。本着“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档案馆指导相关单位档案工作并不违法,且符合当前档案工作实际。

二是作风改进重要前提。联系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任何单位都不能“孤立”的存在,必须主动与其他单位沟通交流。积极指导相关单位档案工作、与各级档案馆(室)交流业务,是工作靠前、认真负责的态度,是主动作为、改进作风的体现。

三是提升工作必然之举。档案馆的基本工作是档案的“收、整、管、用”,要做好这些工作,必须与相关单位打交道。比如,督促逾期未移交档案的单位及时移交档案进馆,督促未参与档案开放工作的单位就相关档案提出开放意见,对相关单位如何整档以达到进馆标准进行提前指导,围绕档案利用与有关部门进行合作,等等。档案馆的工作不应自我封闭“等人来”,只有开放式地开展工作“走出去”,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档案馆应该立足本单位工作职能,延伸开展服务和指导,有必要对同级部门单位开展服务指导,也可对下级档案馆开展业务交流指导,推动工作更好开展。

档案局、档案馆应建立有效工作机制,真正实现分工合作、局馆协同,自觉担当本地档案事业发展的“主力军”。档案局要发挥工作统筹协调优势,推动本地档案工作整体提升;档案馆充分发挥业务较强优势,延伸开展工作,凡是与档案馆工作相关,都应积极主动开展服务和指导,推动档案馆和相关单位档案工作共同进步,持续加快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