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 谁是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条规定,“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
相较《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新增档案开放审核的直接规定。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进行档案开放审核。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撤销、合并、职权变更的,由有关的国家档案馆会同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共同负责;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的,由有关的国家档案馆负责。
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进馆时附具到期开放意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密级变更情况等。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国家层面出台的对档案开放工作作出的专门规定。《办法》第二章规定了档案开放的主体和范围。其中,第六条规定,“国家档案馆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馆藏档案的开放。国家对档案开放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此可见,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涉及档案主管部门、国家档案馆、档案形成单位或移交单位。其中,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开放办法、档案开放审核相关规定及统筹协调工作,同时负责本地开放档案的审批、监督、指导,确保整个开放审核过程的合规性。
国家档案馆、档案形成单位或移交单位是开放审核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着协商确定档案开放审核结果,确保档案信息正确、及时、安全地向社会公开的责任。具体来说:
国家档案馆负责协调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制定开放审核标准;牵头组织实施开放审核工作,包括开放档案审定,开放档案目录编制等,并负责开放档案的公布、利用及保护,确保公开信息的规范性和便利性。
档案形成单位或移交档案单位负责协同国家档案馆,开展档案内容的初审或复审,确保档案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未移交进馆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