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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谁是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责任主体?

时间:2024-09-23 来源:兰台之家
档案开放是档案工作的重要环节,依法开放档案、促进档案利用是发挥档案部门作用、彰显档案工作价值、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条规定,“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





相较《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新增档案开放审核的直接规定。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进行档案开放审核。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撤销、合并、职权变更的,由有关的国家档案馆会同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共同负责;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的,由有关的国家档案馆负责。

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进馆时附具到期开放意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密级变更情况等。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统筹协调。”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国家层面出台的对档案开放工作作出的专门规定。《办法》第二章规定了档案开放的主体和范围。其中,第六条规定,“国家档案馆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馆藏档案的开放。国家对档案开放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本地区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明确国家档案馆牵头,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参与,双方共同负责馆藏档案开放审核。馆藏档案开放审核的具体规定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由此可见,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涉及档案主管部门、国家档案馆、档案形成单位或移交单位。其中,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开放办法、档案开放审核相关规定及统筹协调工作,同时负责本地开放档案的审批、‌监督、指导,‌确保整个开放审核过程的合规性。

国家档案馆、档案形成单位或移交单位是开放审核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着协商确定档案开放审核结果,确保档案信息正确、‌及时、‌安全地向社会公开的责任。‌具体来说:‌

  • 国家档案馆负责协调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制定开放审核标准;牵头组织实施开放审核工作,包括‌开放档案审定,‌开放档案目录编制等,并负责开放档案的公布、利用及保护,‌确保公开信息的规范性和便利性。‌

  • 档案形成单位或移交档案单位负责协同国家档案馆,开展档案内容的初审或复审,‌确保档案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未移交进馆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