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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开放和信息公开的区别和联系

时间:2024-07-29 来源:兰台驿站

1.什么是档案开放和信息公开?


(1)档案开放,是指国家档案馆按照法定权限将形成时间达到一定年限、无需限制利用的馆藏档案经过法定程序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活动。

(2)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就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照要求将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信息主动公开的活动。


2.档案开放和信息公开的主管单位是谁?


(1)档案开放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国档案开放工作,研究制定档案开放有关政策和工作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开放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开放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2)信息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3.档案开放和信息公开的主体单位是谁?


(1)档案开放,各级国家档案馆;

(2)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4.档案开放和信息公开时间要求


(1)档案开放的年限要求
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的国家档案馆的档案,经开放审核后无需限制利用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经开放审核后可以提前向社会开放。

(2)信息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档案开放和信息公开的范围


(1)档案开放
自形成之日起已满二十五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1)涉及国家秘密且保密期限尚未届满、解密时间尚未到达或者解密条件尚未达成的;
2)涉及国家和社会重大利益,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3)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开放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其他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限制利用的。

(2)信息公开
以下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6.档案开放和信息公开的利用途径


(1)档案开放

国家档案馆应当设置专门的档案利用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通过信函、电话、网站、电子邮件和互联网政务媒体等多种方式


(2)信息公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