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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开放学习思维导图

时间:2024-07-09 来源:兰台驿站


档案开放,是指国家档案馆按照法定权限将形成时间达到一定年限、无需限制利用的馆藏档案经过法定程序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活动。

档案开放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平等和便于利用的原则,实现档案有序开放、有效利用与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相统一。

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开放工作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档案开放,加强档案利用服务能力建设,保障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国档案开放工作,研究制定档案开放有关政策和工作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开放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开放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的国家档案馆的档案,经开放审核后无需限制利用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经开放审核后可以提前向社会开放。

自形成之日起已满二十五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1.涉及国家秘密且保密期限尚未届满、解密时间尚未到达或者解密条件尚未达成的;

2.涉及国家和社会重大利益,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3.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开放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其他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限制利用的。


档案开放程序


国家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计划。研究提出工作方案,明确档案开放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并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批准。
2.组织。按照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批准的工作方案牵头组织实施档案开放工作。
3.审核。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对馆藏档案进行开放审核。
4.确认。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档案开放审核结果。
5.公布。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