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档案收集的方式
1.档案馆
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③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
2.档案室
①机关文书或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交本部门指定人员保管。
②机关档案经文书或业务部门整理完毕后,应当在第二年6月底前向机关档案部门归档;采用办公自动化或其他业务系统的,应当随办随归。
③归档文件材料应当为原件。电子文件需要转换为纸质文件归档的,若电子文件已经具备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且电子印章按照规定转换为印章图形的,纸质文件不需再行实体签名、实体盖章。
四、档案收集/接收的门类/种类
1.文书、科技(科研、基建、设备)、人事、会计档案;
2.机关履行行业特有职责形成的专业档案;
3.照片、录音、录像等音像档案;
4.业务数据、公务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档案;
5.印章、题词、奖牌、奖章、证书、公务礼品等实物档案;
前款1、2、3项包含传统载体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