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条例》的制定聚焦推动档案法各项规定落实落地,在总体框架上与新修订的档案法保持一致,较原先的《实施办法》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章,从6章30条扩展至8章52条。本着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实施条例》在对档案法各项规定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的同时,对档案工作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注重从制度层面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措施办法。
进一步完善档案工作机制,突出政治引领、强化责任落实。《实施条例》坚持档案工作的政治定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对档案工作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旗帜鲜明地要求在档案工作中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要求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要求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细化档案法有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制度安排,从建立健全档案机构、保障人力财力物力投入等方面进一步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完善各级各类档案机构职责规定,新增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工作职责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的规定,特别是有关健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档案完整与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相关制度的要求,将成为激发各单位做好档案工作内生动力的强大机制保障。
进一步规范档案收集管理,注重源头治理、加强资源管控。档案资源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也是档案事业发展的基础。为从源头上确保档案收集齐全完整,《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归档责任、移交责任,统一归档和档案移交接收进馆有关要求,确保“应归尽归、应收尽收”有效落实。将归档工作中经实践检验的成熟做法吸纳上升为法规制度,规定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并要求在单位内设机构或者工作职能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作出调整。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档案移交接收不及时、不齐全、不规范问题,明确提出档案移交国家档案馆的义务、期限,完善提前移交、延期移交等情形,细化档案特别是电子档案移交国家档案馆的有关规定。
进一步健全档案保管制度,坚持底线思维、维护档案安全。档案安全作为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档案工作的底线。在档案法对构建档案安全体系作出全面规定的基础上,《实施条例》坚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档案领域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细化档案馆舍建设使用、档案保管措施、档案鉴定销毁等有关规定,强调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和数字档案馆(室)建设中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保密要求,对重要电子档案异地备份保管、灾难备份系统建设等提出具体要求,并对档案服务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予以明确,从法规制度上进一步织牢织密安全防线。尤为需要提及的是,《实施条例》在总结近年来脱贫攻坚和疫情防控两类档案归集工作有关实践经验基础上,增加有关国有档案目录数据汇集的规定,切实维护国有档案安全。
进一步推进档案开放利用,体现人民立场、实现档案价值。依法开放档案、促进档案利用是发挥档案部门作用和彰显档案工作价值的关键所在。新修订的档案法在扩大档案开放方面迈出了重大步伐。为落实档案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档案开放利用水平,《实施条例》秉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让人民群众共享档案事业发展成果的价值取向,进一步对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动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促进档案文献出版物和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的提供与传播,以及档案数字化和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等提出具体要求。为解决档案开放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在总结近年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实施条例》增加了建立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的规定,并要求档案主管部门履行统筹协调职责,以便加快推动档案馆馆藏档案依法、有序向社会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