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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档案馆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档案资料的公告

时间:2023-12-05 来源:西藏自治区档案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和西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依托我馆专业技术力量抢救保护和妥善保管好西藏档案资源,讲好西藏故事,传播西藏文化,续写西藏历史,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大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西藏自治区档案馆现面向社会各界组织和个人广泛征集各类档案资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红色档案资料。

1.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西藏各族干部群众在解放西藏、建设西藏、发展西藏过程中形成和存留的党史相关文字类、图片类、声像类、实物类档案资料,包括电报、命令、指示、意见、手稿、会议记录、照片、视频等。

2.反映和平解放西藏周年活动、西藏自治区成立周年活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等发来的贺电及中央代表团赠送的贺匾、贺幛、礼品等实物档案;反映历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的《会议纪要》及会议相关意见、通知等文书档案;编印记述反映西藏各机构(单位)、社会组织建设期间的各类史、志、鉴、图书、报刊、杂志、画册、图集等。

3.反映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弘扬正能量和时代主旋律的绘画作品、摄影作品、口述资料、宣传片、新闻产品等。

4.其他与西藏地区有密切联系,具有保存价值的红色档案资料。

(二)西藏特色档案资料

1.反映西藏各历史时期与中央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具有历史文献价值和文化价值的原始资料,包括皇帝的圣旨、诏书、敕书和达官贵族家庭的家谱、族谱,旧西藏地方机构及官员的印章及拓片,民国时期颁布的各类宣言、约法等,中央和西藏地方往来的信函、电报等档案资料。

2.反映西藏各历史时期地域地貌、民俗宗教、百姓生活、名胜古迹、城市变迁等方面的档案资料,包括碑文、家谱、古籍、票据、路照、画卷、唐卡、地图、勘舆图、设计图纸等档案资料。

3.反映各历史时期西藏社会人文的小说、散文、诗歌、戏曲、藏医药文化等图书资料。

4.其他与西藏地区有密切联系,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征集方式

(一)自愿捐赠。捐赠档案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鼓励档案所有权者主动捐赠。

(二)寄存代管。对于较为珍贵的档案,档案所有者不愿意捐赠的,但由于其保管条件差而愿意寄存,档案所有者与我馆双方协商,签订合同,我馆提供无偿代存服务,其档案所有权不变。

(三)协商复制。对于珍贵的档案资料孤本,档案所有者不愿意接受捐赠、代存的,经其同意,我馆运用专业技术力量对原件进行仿真复制,仿真复制件由我馆保存使用。

(四)有偿征集。根据西藏地方与祖国关系史档案文献展征集范围和陈列需要,按照档案资料市场价值进行有偿征集。

三、征集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长期有效。

四、说明事项

(一)凡捐赠的档案资料产权归我馆所有,经我馆筛选鉴定,接受捐赠后,应向档案所有者颁发收藏证书,捐赠数量较多、意义特殊或重大的,可举行捐赠仪式。

(二)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照片、录音、录像等应为未经编辑处理、压缩的原始记录,附简要文字说明,包括事件的时间、地点、内容、人物等相关信息。

(三)凡向本馆捐赠、寄存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资料享受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四)以代存方式被征集的档案资料,其所有权不变,代存期间我馆可对代存的档案资料利用,并负责档案资料的安全。

(五)录制口述史的单位机构(组织)和个人可直接到本馆协商有关事宜,我馆将提供人力和技术方面的支持。

五、联系方式

持有征集范围档案资料的单位机构(组织)和个人,有捐赠、寄存或复制档案资料意向的,可以通过面谈、信函、电话、委托代理人等方式与我馆联系。期待关心与支持西藏自治区档案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组织和个人踊跃参与档案征集活动,并提供档案信息和线索。

联 系 人:宋红、闹桑

联系方式:0891-63834111528901785815889010318

邮寄地址:拉萨市城关区鲁定中路12号西藏自治区档案馆

传真号码:0891-6830510

邮箱地址:xizang_da@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