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彰显公民档案利用权利的良法
强调档案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一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公民既是保护档案义务的承担者,又是利用档案权利的享有者。而新档案法更好地坚持了档案权利与档案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新档案法第五条在“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的基础上,增加了“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的表述。相比原档案法只强调保护档案的义务,新档案法则将保护档案的义务和利用档案的权利置于同等重要地位。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对公民档案利用权利最明确、最直接、最有力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法治和档案事业的进步。
注重提升档案开放利用的程度
提高档案开放利用的程度,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档案需求,保障公民的档案利用权利。新档案法在这方面作了如下修订和完善。一是缩短档案封闭期限。档案封闭期的长短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档案开放的程度,具有指标性意义。新档案法第二十七条将档案封闭期限的阈值由原来的“三十年”改为“二十五年”。缩短档案封闭期使公众可以更早地利用到更多的档案资源,这是保障公民档案利用权利的重要体现。二是拓展档案开放主体范围。原档案法在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中,规定档案开放主体是“国家档案馆”,新档案法第二十七条将其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同时“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这使得公民有机会走进更多的档案馆。三是扩大档案利用主体范围。新档案法第二十八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修改为“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这一修改扩大了档案利用主体的范围,为外国公民利用我国档案提供了便利,不仅体现了档案是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的理念,也反映出我国档案事业开放、包容的发展理念。四是增加档案开放内容。原档案法规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新档案法第二十七条中将“科学、技术”合并为“科技”,并新增了“教育”类档案,进一步扩充了可提前开放的档案门类。五是规范开放审核程序。过去由于馆藏档案开放审核的责任主体不明确而导致许多档案无法及时开放。对此,新档案法第三十条新增“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规定,这有利于明确档案开放审核责任,从而提高档案开放审核效率。
倡导优化档案利用服务工作
为切实保障公民档案利用权利,新档案法要求和倡导档案部门创新档案利用服务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手段,使公民能享受更便捷、更优质的服务。一是丰富档案服务内容。新档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随着我国即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更加凸显。开发馆藏档案、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成为档案服务工作的重点之一。二是创新档案服务方式。传统的档案服务多为线下服务,而信息化、网络化时代人民群众更愿意享受在线服务。新档案法第二十八条增加了“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表述,使得档案开放满足人们在线利用的习惯和需求。三是推进档案共享利用。新档案法第四十一条强调,“国家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这些都对档案部门积极践行“让群众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的理念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让人们真切感受到了新档案法为群众供便利、谋福利的决心和魄力。
强化对档案部门开放利用的监督
过去,档案部门对档案控制的主导权强过公民档案利用的主动权。原档案法对档案部门是否切实履行了为公民提供档案服务的义务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而新档案法增加了第六章“监督检查”,其中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将档案“提供利用等情况”作为档案主管部门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组织的重要检查内容之一。与此同时,在第七章“法律责任”新增第四十八条第七款,对于“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将由“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些都集中体现了保障公民档案利用权利的立法宗旨。此外,新档案法还为公民利用档案提供了法律救助途径。新档案法第二十八条新增“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规定,这进一步为公民档案利用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当然,任何法律的修改完善都不可能一蹴而就,新档案法也难免存有瑕疵和不足。例如,对档案开放利用的具体程序语焉不详,档案公布权仍限于“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这些不足有待未来修法或制定与档案法配套的下位法时予以完善。总之,新档案法可谓一部彰显公民档案利用权利、具有时代进步性的良法。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0年7月6日 总第3547期 第一版 作者:徐拥军 龙家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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