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档案馆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档案资料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和西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依托我馆专业技术力量抢救保护和妥善保管好西藏档案资源,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大局,服务西藏经济社会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西藏自治区档案馆现面向社会各界组织和个人广泛征集各类档案资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红色档案资料。
1.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西藏各族干部群众在解放西藏、建设西藏、发展西藏过程中形成和存留的党史相关文献、文件、电报、信函、宣言、讲话稿、会议纪录、报刊、图片、宣传片等文字类、图片类、声像类、实物类档案资料。
2.反映重要党史人物、战斗英雄、革命烈士、援藏干部,有突出贡献的全国劳模、大国工匠、时代楷模和科技工作者及担任省部(军)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官员)在西藏开展党的重要活动和重要事件形成的著作、日记、书信、题词、印章、徽章、牌匾、文集、口述、采访记录等文字类、图片类、声像类、实物类档案资料。
3.反映重要党史人物、战斗英雄、革命烈士、援藏干部曾在西藏工作生活时的当事人、见证人、知情人或其亲属子女、工作人员提供的口述资料、采访记录和会议文章等。
4.反映西藏各机构(单位)、行业组织荣获全国荣誉称号和受表彰的先进模范牌匾、奖杯以及文字材料、声像资料等。编印记述反映西藏各机构(单位)、社会组织建设期间的各类史、志、鉴、图书、报刊、杂志、画册、图集等。
5.反映与西藏主题相关的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弘扬正能量和时代主旋律的绘画、书法、雕塑等艺术品和电影、纪录片、宣传片、新闻产品等。
(二)西藏特色档案资料。
1.散存于民间的具有西藏历史文献文化价值的原始资料,反映西藏各历史时期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地域地貌、民俗宗教、艺术文学、百姓生活、名胜古迹、城市变迁等形成的档案资料。包括圣旨、诏书、敕书、告示、信札、印章、家谱、族谱、碑文、古书、票据、路照、画卷、唐卡、挂图、地图、堪舆图、设计图纸等文字类、图片类、实物类档案资料。
2.反映各个历史时期西藏社会人文的小说、散文、诗歌、戏曲、字画、工艺品等文字类、图片类、声像类、实物类档案资料。反映西藏地方历史、风土人情、民间文化等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
3.西藏籍或曾经在西藏工作过的享有较高声望的院士、教授、专家、学者、文学家、艺术家,在西藏工作和生活中形成和留存的手稿、信函、笔记、论著、艺术作品、印刷出版物、证书、奖章、口述、采访记录等文字类、图片类、声像类、实物类档案。
4.其他与西藏地区有密切联系,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征集方式
(一)自愿捐赠。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鼓励档案所有权人主动捐赠。
(二)寄存代管。对于较为珍贵的档案,所有者不愿意捐赠的,但由于其保管条件差而愿意寄存,档案所有者与我馆双方协商,签订合同,我馆提供无偿代存服务,其档案所有权不变。
(三)协商仿制。对于珍贵的档案资料孤本,档案所有者不愿意接受捐赠、代存的,经其同意,我馆运用专业技术力量对原件进行仿真复制,仿真复制件由我馆保存。
三、征集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四、说明事项
(一)凡捐赠的档案资料归我馆所有,经我馆筛选接受捐赠后,向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捐赠数量较多、意义特殊或重大的,可举行捐赠仪式。
(二)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照片、录音、录像等应为未经编辑处理、压缩的原始记录,附简要文字说明,包括事件的时间、地点、内容、人物等相关信息。
(三)凡向本馆捐赠、寄存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资料享受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四)以代存方式进馆的档案资料,其所有权不变,代存期间我馆可利用代存的档案资料,负责档案资料的安全。
(五)录制口述史的组织和个人可直接到本馆协商有关事宜,我馆将提供人力和技术方面的支持。
五、联系方式
持有上述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捐赠、寄存或复制档案资料意向的,可以通过面谈、信函、电话、委托代理人等方式与我馆联系。期待关心与支持西藏自治区档案馆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组织和个人踊跃参与档案征集活动,并提供档案信息和线索。
联 系 人:宋红、闹桑
联系方式:0891-6383411
邮寄地址:拉萨市城关区鲁定中路12号西藏自治区档案馆
传真号码:0891-68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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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2-10
来源:西藏自治区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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