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2020年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职改部门)、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档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业集团(公司)人事(职改)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政治工作部干部局: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精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2020〕20号)要求,现将2020年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申报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为各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档案工作人员。不包括按《公务员法》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档案工作人员,以及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申报条件
(一)正常申报
1. 研究馆员,须取得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职称满5年。
2. 副研究馆员,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档案系列馆员职称满5年;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档案系列馆员职称满2年。
(注: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二)破格申报
申报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适当放宽前述资历、学历、年限等限制。
1. 在档案保管与利用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
2. 在档案相关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其主要业绩得到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可;
3. 取得的档案相关专业研究成果在省级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
4. 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档案工作创新项目或试点项目,经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达到该领域国内先进水平;
5. 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6. 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基础性工作。
(三)同级职称转评申报
非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档案工作已满1年,可转评同级别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同级别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任职时间从取得非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起合并计算。
有以下情况的人员,近3年内不得按正常、破格和转评条件申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直接责任人员;涉及重要案件尚未定案的人员;在重大责任事故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在职称有关考试或申报过程中有作弊、造假行为的人员。
三、申报材料
以下材料由申报者通过申报系统上传,具体要求见《网上信息报送指南》(附件1)。
(一)论文论著材料
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需报送4篇及以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撰写字数不少于2000字;或报送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论著1—2部。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需报送6篇及以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撰写字数不少于3000字;或报送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论著1—2部和4篇及以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撰写字数不少于3000字。
论文需为任现职以来在全国公开发行(有正式刊号)的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档案或相关专业论文(在增刊上发表的除外)。学术论著需为任现职以来公开出版(有正式书号)的档案或相关专业论著。论文、论著要求观点鲜明、内容丰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杜绝抄袭、拼凑等问题。
转评人员也需按上述同等条件,报送从事档案工作以来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
(二)资格证书材料
1. 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
2.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3. 任现职以来档案专业继续教育证书。
(三)业绩材料
1. 业务自传(2000—3000字)。重点说明申报者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业务成果及学术水平。
2. 近5年《年度考核表》。
(四)申报系统下载盖章的材料
1. 《单位推荐意见表》。该表从申报系统“附件上传”页面下载。
2. 《2020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统计表》。该表从申报系统“继续教育”页面录入后下载。申报者须按照《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参加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90学时,其中档案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的要求,完成2020年继续教育规定学时数。
(五)其他材料
1. 破格人员须提供破格审核报告(可后附破格文件)。破格审核报告为申报者符合破格条件的具体阐述及单位意见。
2. 转评人员须提供原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牵头单位(省级档案部门、中央国家级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承担本系统职称评审的牵头抓总工作,要及时组织开展申报审核等工作。
(一)系统填报
牵头单位填写《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系统管理员账号申请表》(附件2)申请管理员账号。往年已申请账号仍可使用,如账号或密码遗失,按恢复初始密码处理。
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9月18日,组织申报者通过国家档案局门户网站登录“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系统”,注册用户名,选择牵头单位,按照《网上信息报送指南》要求,在线完成信息填报和相关材料上传工作。
(二)信息审核
牵头单位会同申报者所在单位认真审核申报信息,并及时在线提交至国家档案局职改办。为确保职称评审工作的整体进度,牵头单位务必于2020年9月18日前完成首次提交,逾期系统将关闭提交功能(已完成首次提交的,可继续修改补充信息)。国家档案局职改办将在收到申报信息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情况。请及时关注审核进度,对审批意见为“审批退回修改”的,于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并提交。
(三)材料公示
审核通过后,申报者所在单位对申报者基本信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等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申报者所在单位出具公示情况报告。
(四)缴纳费用
国家档案局职改办委托中国档案学会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收费工作。
公示结束后,由牵头单位按《缴费须知》(附件3)要求,组织申报者缴纳评审费,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费每人500元,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费每人400元。
(五)材料报送
牵头单位须于2020年11月1日前(以邮戳为准)汇总申报者的纸质材料,以EMS方式寄送至北京市阜外大街29号国家档案局职改办(邮编100037),寄送材料同时请务必与委托单位沟通后扫描“评审结果反馈方式二维码”(附件4),填报评审结果反馈方式。报送的材料具体包括:
1. 委托评审函。由委托单位(省级人社厅局职改部门、中央国家级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函中写明申报者的姓名、人数、委托评审意见和破格申报人员情况。
2. 《申报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一览表》(附件5)。
3. 破格审核报告。
4. 公示总体情况报告。牵头单位将申报者所在单位的公示情况报告汇总后,出具公示总体情况报告。
5.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6. 小2寸白底近期免冠照片。
7. 《2020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统计表》。
8. 系统申报时没有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以上材料的具体要求见《纸质材料报送指南》(附件6)。
五、答辩和评审结果公示
(一)答辩
国家档案局职改办将采用现场答辩、视频答辩等方式,视情召开答辩会。需要答辩人员包括:破格申报者,上一年申报评审未通过、今年再次申报的人员以及其他评委会认为需要答辩的人员。
(二)评审结果公示和通知
经国家档案局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国家档案局职改办将在国家档案局官网,对拟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人员将按程序进行调查核实。评审结果将适时在国家档案局官网发布。评审结果通知和职称证书等材料将陆续寄送至委托单位。
六、联系方式
(一)申报政策咨询
联 系 人:韩 乐、王 彧
联系电话:010-63093034、010-83087108
工作时间:工作日8:00至11:30
(二)继续教育政策咨询(仅面向牵头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
联 系 人:梁 琨
联系电话:010-55605241
工作时间:工作日8:00至11:30
(三)缴费咨询
联 系 人:徐晓华
联系电话:010-63018703
工作时间:工作日9:00至16:30
(四)申报系统操作咨询
联 系 人:档案职称评审申报系统支持
联系电话:4008861232
工作时间:工作日8:30至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