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发布厅>通知公告

关于推荐评选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时间:2019-07-24 来源:西藏自治区档案局

    

各地市档案局、馆,自治区档案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评选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9〕60号)要求,为做好我区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区档案系统县(区)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国家综合档案馆。 

  2.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综合档案馆及所属事业单位连续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的在职干部职工。 

  (二)推荐表彰名额 

  自治区推荐名额为先进集体2个、先进工作者2名。各地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推荐1个先进集体和1名先进工作者。评选最终采取好中选优、差额评定的方式组织实施。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扎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廉洁奉公、作风优良、团结有力,干部队伍勤政务实、清正廉洁、作风扎实、和谐进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完善档案工作机制体制,创新档案管理手段,提升档案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管理水平在全区档案系统中处于领先地位; 

  2.领导班子团结,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作风民主,坚持改革,勇于创新,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勤政廉政; 

  3.自主创新和持续发展能力强,能及时研究档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创档案工作新局面,并取得显著成绩; 

  4.重视队伍建设,努力加强档案人才能力建设,干部职工队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有过硬的业务本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 

  5.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党忠诚,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清正廉洁,敢于担当,在干部职工中有较高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热爱档案事业,工作业绩突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求实奉献,发挥骨干作用明显,在本职岗位上取得显著成绩; 

  2.能力突出,勇于创新,钻研能力强,在档案工作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积极开展技术攻关,能及时解决本岗位的新困难新问题; 

  3.长期坚守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牢记宗旨,任劳任怨,无私奉献,成绩突出,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 

  4.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 

  1.按照评选条件,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对象,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档案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档案部门(以下简称地市级评选单位)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初审,撰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材料报送全区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全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同意后,确定正式推荐对象为2名先进工作集体和2名先进工作者,并将初审结果反馈给地市级评选单位。地市级评选单位负责对推荐对象征求公安等部门意见,在地市级范围内组织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 

  4.各地市评选单位在地市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档案局门户网站(http://www.saac.gov.cn)登录“全国档案系统先进推荐系统”下载《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推荐对象汇总表》,将正式推荐材料的电子版、纸质版报送全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全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推荐对象进行复审,确定正式表彰对象,并在全区范围内公示。 

  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对推荐对象存在异议的,推荐地区和有关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并尽快提出处理意见。如果不及时反馈意见,将取消该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 

  (二)评选要求 

  1.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评选重点要面向基层单位、面向基层一线干部职工。副厅级(含)以上档案局、档案馆不参加全国先进集体的评选,先进工作者原则上不得推荐处级干部。 

  2.严格评选标准,确保评选质量。评选表彰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站在政治大局和工作全局高度组织推荐。坚持以业绩、贡献为主要衡量标准,切实把政治意识强、工作业绩好、表率作用强的单位和个人推荐出来。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严密组织实施,对拟推荐对象严把政治关、实绩关、身份关、廉洁关、形象关。其中,近5年内本单位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不能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须经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干部管理部门同意。 

  3.严肃工作纪律。对在评选表彰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相应推荐名额。对于已受到表彰的人员和集体,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撤销其所获荣誉,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享受的有关待遇。 

  四、进度安排 

  各地市评选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材料,确保工作进度,逾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 

  在层层审核的基础上,各地市评选单位于8月5日前将初审材料报送全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情况、推荐排序、推荐意见、拟推荐先进工作者征求纪检监察、公安和干部人事部门意见等情况。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要求真实准确、内容详实,反映工作从事档案工作以来的一贯表现和重点事迹,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 “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牌、奖章和证书。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六、组织领导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档案局组成全区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全面负责推荐、评选、表彰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推荐、评选、表彰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档案局档案综合法规处,负责评选推荐日常工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认真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人:区档案局档案综合法规处  尼玛次仁 

  联系电话:6826703    6821904(传真) 

   人:区人社厅办公室          崔茂斌 

  联系电话:6865132    6869690(传真) 

    

  附件:1.全区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2.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3.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4.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 

        5.推荐对象汇总表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档案局 

         2019年7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