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历史上首部地方性档案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实施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近日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于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西藏自治区人大通过的第一部关于档案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是自治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推进依法治档,保障和促进自治区档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办法》的颁布实施,是西藏档案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档案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它对于迅速发展的社会条件下加强档案事业建设,推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办法》共7章55条,即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收集和移交、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公布和利用、法律责任、附则。总则对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政府责任等作了规定。档案机构及其职责一章,主要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责,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职责及其设置,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从事中介服务的资格认定和在档案事务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作了规定,使整个档案机构网络的各个组成部分都能依据规定,各司其责,密切配合,为依法行政提供了依据。档案收集和移交一章,主要对国家机关、企业、宗教活动场所、重大活动、重点建设项目、突发事件后等应当收集哪些文件材料并有哪些单位进行归档及档案的收集和移交作了明确规定。档案的管理一章,主要对档案的形成、归属、管理、出售、出境、交换、抢救和保护、异地备份、保密等作了规定。档案的利用与公布一章,对档案的开放利用和提供有关服务作了规定。正确处理了当前档案利用与公布中出现的保密和利用、有偿和无偿的关系,为合理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保证单位、公民有效地利用档案创造了条件。法律责任一章,对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处罚方式、罚款幅度、处罚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办法》的实施,标志着西藏档案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办法》的出台,结束了自治区没有地方性档案法规的历史,将对全区档案事业的发展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