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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谈原始凭证性

时间:2024-03-20 来源:兰台驿站

在我国古代各个时期,档案有着不同的称谓。商代为“册”,周代为“中”,秦汉为“典籍”,汉魏之后为“文书”、“文案”、“案牍”、“案卷”、“簿书”,清代以后多用“档案”,现统一称作“档案”。“档案”一词中,“档”,横木框档,即木架柜格;“案”古称案几,指长木板或长方形的小桌子,后来把处理一桩事件的有关文书称为“一案”。


档案的本质属性是原始凭证性,这也是档案区别于其他各种材料的主要特点和属性。档案不同于文物,档案是原汁原味的历史记录,它记录的是其形成主体在从事特定社会活动中的历史记录,具有查考利用价值。档案不同于图书、文献、情报资料,档案是直接形成的记录,不是事后编辑再加工的。


档案的原始凭证性,应当从两方面来掌握,一则为原始性,二则为凭证性。



01

原始性

档案从何而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对档案的定义是,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从此处可以知道,档案源于日常工作,是事件处理、公务运转的记录,是有意义的、有价值的、需要长久保管的文化和精神财富。从档案产生的主体来看,可以是机关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表现出档案主体的多元性;从档案的所有权来看,由于主体的不同,档案的所有权也不相同,档案可以属于国家、集体、私人所有;从档案的来源看,档案产生于不同主体在活动中所从事的不同的社会活动,反映了档案内容的广泛性。


“直接形成”!


无论是档案法中关于档案的定义,还是行业标准和专家解释的档案定义,都有一个关键词那就是“直接形成”。档案非直接形成而不能成为档案。


02

凭证性

档案是历史的真凭实证,是一切活动中直接形成的真实的历史记录。因此,档案具有澄清事实真相、判明是非曲直的证据作用,它是在工作、学习、生活中发生各种纠纷、争执、矛盾时,判决、仲裁、解决问题的客观凭证。涉及案件办理打官司、矛盾纠纷解难题,档案是最有力的直接证据。


档案的凭证性基于原始性,原生态的、未经过修改的档案具有凭证性最强,否则可能就是问题档案,甚至假档案。


· 工作中如何保护好档案的原始凭证性?


1.把好文件材料的收集关

文件材料的收集讲究齐全完整、精炼准确和真实有效。
齐全完整,即文件材料的各组成部分不缺、不漏、不重复,组成部分包括实体方面、信息内容方面等。
精炼准确,即反映立档单位主要职能,该收的收,该存的存,不能“有文必档”“有档必存”。
真实有效,即收集的文件材料是真的,不能是假的,不能是后补的,收集档案要辨伪存真。


2.管理好档案,确保归档的档案不变“色”

档案法规定,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归档后的档案,一定要妥善保管,确保档案安全。做好人防、物防、技防,防水、防火、防虫、防尘、防小偷,无论是档案的管理者,还是档案的利用者都不能篡改、损毁、伪造档案。


3.运用新技术新手段,保障档案服务利用

档案数字化的开展,可以有效减少各种传统载体档案的利用,最大限度的保障传统载体档案的安全,同时可以保护传统载体档案保持原貌。
档案要想发挥原始凭证性的作用,凭证即是为解决事情,就是要“用”档案。既要保护档案,实体档案少用,甚至不用,又要让档案发挥作用,信息化手段便民,解民忧。